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逐一解读(精简版)
发布时间:2025-11-27 | 浏览:135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进行招标投标而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进行招标认定合同无效。
核心内容:订立合同时属必须招标项目但未招标,起诉时已不属必须招标的,不认定合同无效。
关键要点:以“起诉时”的项目招标属性为准,而非订立合同时,避免因政策调整或项目属性变化导致合同无效。
条款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参与谈判的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协商订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以中标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内容:两种情形下中标合同无效,一是中标前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谈判且谈判投标人中标;二是先签施工合同再走招标程序。
关键要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2、43、53、55条规定,侧重打击“串标”“虚假招标”行为。
条款内容: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已依法登记为企业的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二)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修工程;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核心内容:三种情况即便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也不认定合同无效。
-- 具体情形: 1. 已登记企业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2. 不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修工程; 3. 限额以下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限额标准由住建部确定)。
条款内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涉及转让、出借资质等关系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转让、出借资质等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后,依据其与建筑施工企业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核心内容: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等合同无效,约定的相关费用不予支持。
-- 关键要点:借用资质方施工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主张折价补偿或损失赔偿。
条款内容: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借资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资质情形,完成相应工程施工后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认定发包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借用合同无效,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核心内容:发包人不知情出借资质的,借用方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知情的,需追加出借资质企业为第三人,合同均无效,发包人向借用方承担责任。
关键要点:发包人“知情与否”是责任承担的核心分界,需由借用方举证发包人知情。
条款内容: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租赁设备、借款,或者确认款项等,相对人主张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内容:借用资质方以出借方名义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相对人主张出借方承担责任的,符合《民法典》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相关规定的,法院支持。
关键要点:侧重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出借资质企业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条款内容: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转包或者分包合同向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或者要求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核心内容: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接受方可向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但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
关键要点:禁止“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仅支持接受方与承包人之间的责任追索。
条款内容: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借用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支付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核心内容:借用资质方、转包/违法分包接受方可对发包人行使代位权(因出借方、转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农民工工资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主张。
关键要点:农民工工资优先保护,突破代位权行使的一般限制,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第九条 固定总价结算的价款调整限制
- 核心内容:固定总价结算的,工期内
人工费、主要建材价格重大变化一般
不调整价款,除非符合《民法典》
情势变更规定。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关键要点:“情势变更”是唯一例外,需满足“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等法定条件。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工程超出约定的施工范围,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超出部分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内容:因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超施工范围,验收合格且无约定、协商不成的,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计价标准结算超范围价款。
关键要点:仅支持“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超范围施工,计价标准以“合同订立时”为准。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工程未竣工即解除合同,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且当事人就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签订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及建设施工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的价款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确定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内容:未竣工解除合同,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且价款协商不成的,按合同订立时当地计价标准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比,再乘以固定总价计算应得价款。 - 关键要点:以“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为前提,价款计算兼顾合同约定与实际施工情况。
条款内容: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总金额、计价方式、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工程价款调整。
核心内容:《民法典》第793条“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工程价款总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规则。
关键要点:明确参照范围,统一合同无效时的价款结算依据。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包人、承包人与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核心内容: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的协议有效;发包人与转包/违法分包接受方达成的类似协议,同理适用。
关键要点:尊重当事人事后合意,简化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流程。
条款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审计机关或者财政评审机构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履行情况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内容:约定以审计/评审结果为准的,因非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出具结果或结果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未约定的,不得强制以审计/评审结果作为价款依据。
关键要点:限制审计/评审结果的强制适用,保障承包人合法价款权益。
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从承包人退场时起算;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除的,从合同解除时起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从承包人退场时起算;承包人退场后,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从判决生效时起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者被认定无效,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部分依法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核心内容:合同解除的,质保金以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从承包人退场时起算(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时起算);合同无效且未竣工的,质保金以折价补偿款为基数,从退场时起算(退场后认定无效的从判决生效时起算)。
关键要点:质保金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区分“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两种情形,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拒不退场,发包人请求承包人及时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核心内容: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拒不退场的,发包人可要求移交施工现场及施工资料;承包人退场前可申请证据保全,按《民事诉讼法》第84条处理。
关键要点:平衡双方权益,既保障发包人对工程的控制权,也保障承包人的证据留存权利。
条款内容: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合格,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内容:因承包人原因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未通知修复直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未修复合格的,发包人修复后可向承包人追偿合理费用。
关键要点:发包人需履行“通知修复”义务,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或合理修复费用。
条款内容: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范围。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停工、窝工损失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除外。
核心内容: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需查明价款数额及范围;停工、窝工损失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仅农民工工资部分除外。
关键要点:优先受偿权范围限定于工程价款本身,农民工工资优先保护。
条款内容:承包人主张其与发包人订立的协议属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折价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且不具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二)建设工程依法可以转让;
(三)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四)折价金额与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核心内容:承包人主张协议属《民法典》第807条折价协议的,需满足四项条件: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可转让、发包人逾期付款经催告未付、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且协议无无效情形。
关键要点:明确折价协议的生效要件,规范工程折价抵偿的适用。
第二十条 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的
优先受偿权(两种方案)
条款内容:(方案一)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参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主张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方案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内容:方案一: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方案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
关键要点:两种方案争议核心是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债权一并转让,暂未明确统一口径。
条款内容: 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后,承包人就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款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内容: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承包人可就对应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关键要点:优先受偿权延伸至工程替代价值,保障承包人价款实现。
条款内容: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结算协议约定的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最后期限起算。当事人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应付工程价款的期限,承包人主张以变更后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内容:期限自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从结算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起算;因客观原因变更付款期限的,从变更后之日起算。
关键要点:起算点以“约定付款日”为核心,尊重当事人协商变更的结果。
条款内容: 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提出仲裁管辖异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内容:转包/违法分包接受方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发包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裁决后发包人可申请撤销该裁决。
关键要点: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转包/违法分包接受方不能直接依据原合同仲裁协议约束发包人。
条款内容: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因总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核心内容:总承包合同纠纷、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要点:统一管辖规则,便于工程现场勘查、证据核实,提高审理效率。
条款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同级建设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
核心内容:法院审理中发现当事人违反建筑法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需移送同级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
关键要点:强化司法与行政监管衔接,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条款内容: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核心内容: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键要点:明确适用优先级,统一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