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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涉外
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和第76条损害赔偿的计算--CISG咨询委员会第8号意见
发布时间:2026-08-21 | 浏览:24

本公众号在此前石城涉外丨CISG咨询委员会及CISG咨询委员会意见一文中,对CISG咨询委员会及CISG咨询委员会意见进行简要的介绍。CISG咨询委员会第8号意见于2008年通过,主要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和第76条计算损害赔偿额的讨论,本文对该意见翻译、介绍如下:
Ø CISG第75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CISG第75条强调的是以实际差价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受损方先宣告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替代交易应以合理方式进行,如交易价格卖方应考虑选择竞价的最高价卖出,买方应考虑以报价的最低价买入。
Ø CISG第75条:(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该条规定了在合同被宣告无效且受损害方没有进行替代交易的情况下,“时价”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Ø 咨询委员会第7号意见下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豁免规定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