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57578887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 石城涉外
跨境用工中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5-10-24  |  浏览:193


我国企业跨境用工或劳动者跨境就业发生纠纷时,确定法律适用是解决争议的先决条件。在审理跨境用工劳动争议时,对跨境性质的司法识别及涉外多重劳动关系的独立认定,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关系的关键要点。

第一,跨境性质的识别是适用法律的首要逻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即明确涉外性的认定规则:属人涉外、属地涉外、标的物涉外、法律事实涉外及其他涉外情形,满足其中之一的情形即当然地符合本条规定。本案杨某的工作地点涉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参照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第二,对涉外多重劳动关系认定的独立性:坚持分别审查制。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为了实现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对冲突法规范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但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在多个工作地提供劳动,尤其是跨境用工,对此,对“劳动者工作地”的司法认定应以主要工作地为标准。理由在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在劳动关系建立时、劳动过程中产生,而劳动关系通常在劳动者工作地或用人单位主要营业地发生。其中,劳动者工作地的法律相较其他地区的法律最为劳动者知悉。同理,当存在多个工作地时,从常理来看劳动者与主要工作地的联系更为紧密,以主要工作地为确定标准更为契合。本案杨某虽有赴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情况,但其主要工作地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冲突规范应适用我国内地的劳动法。

对于含有涉外性质的多重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认定,应当进行分别审查。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多重劳动关系,亦未对用人单位的属地予以限定。也就是说,劳动者既可以与境内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也可以与境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既可以与境内多家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在与境内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境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在对境内或境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进行司法认定时,根据冲突规范指引应分别依劳动者工作地适用域外法律或域内法律审查判定。

第三,劳动关系的认定:程序方面与实体方面双途径并行。在程序法层面,法律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的成立负有审查义务,因此,劳动者是否与境内还是境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应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在实体法层面,人民法院审查劳动关系成立与否,需要从形式要件与实质特征两方面入手:第一步,先审查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已签订则劳动关系成立;第二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进行综合判定:(1)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四,跨境用工中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认定规则:以劳动者为导向。一方面,从法律解释方法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金计算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对“平均工资”的含义应作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第三款明确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鉴于该条文未明确将全部工资收入限于境内,故“全部工资收入”应界定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境内工资与境外工资的总和。另一方面,从裁判的价值取向而言,人民法院需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利益予以衡平。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劳动报酬的获取和支付是劳动双方最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于跨境用工纠纷中劳动报酬的认定,应以境内工资与境外工资的总和进行计算。况且在实践层面,不同币种合并计算时可以采用实时汇率或平均汇率的方式加以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固定汇率进行计算,不存在实际阻碍。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7年4月10日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同年6月13日,杨某与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雇主“某鱼栏—黄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杨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某科技公司自2017年4月至2021年4月以人民币、澳门币或人民币+澳门币的形式向其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杨某大部分时间在某科技公司上班,有时前往某鱼栏对其员工使用管理系统进行调研。2021年4月22日,某科技公司向杨某发出移交工作日志、软件开发日志的通知;杨某自同年5月18日后未再回某科技公司或某鱼栏上班。某科技公司与某鱼栏系在内地及澳门分别注册成立的独立商事主体,二者在人员管理、经营业务上存在高度重合,属于关联企业。杨某、某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某科技公司以双方之间自2017年6月13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判令其无须向杨某支付2021年2月1日至5月18日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杨某对劳动仲裁认定的工资标准有异议,随后亦起诉至同一法院。

争议焦点

1.杨某是与某科技公司还是与某鱼栏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2. 用人单位采用不同币种单独或合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基数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杨某的工作地点涉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应参照涉外民事关系确定法律适用。鉴于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杨某的劳动工作地主要在内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案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第一,关于2017年6月13日至2021年5月18日某科技公司与杨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尽管某科技公司与杨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杨某在此期间受某科技公司管理并从事某科技公司安排的有酬劳动,且接受社保的缴纳,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规定。内地现行法律未禁止劳动者与两家企业主体同时成立劳动关系,亦未对企业的归属作出限定,故即使杨某与某鱼栏雇主成立劳动关系也不妨碍其内地劳动关系成立的认定。因此,在某科技公司与杨某所签合同期满后,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关于工资差额的问题。2021年2月至5月,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杨某仅收到澳门币工资,某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向杨某支付了人民币工资,故存在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对此应予补足。杨某的工资自2020年9月开始以澳门币和人民币两种形式发放,故其工资差额应参照杨某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人民币工资的平均数计算。

第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某科技公司管理人员于2021年5月18日告知杨某工作地点无法再办公,庭审中亦承认以杨某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退回”某鱼栏,应当认定某科技公司确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其未举证证实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合法性,故应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杨某支付赔偿金。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监事向杨某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应视为杨某的全部工资收入。从杨某实际领取的劳动报酬来看,工资分人民币与澳门币两部分发放是从2020年9月开始执行,杨某对此享有信赖利益,故法院确定应按杨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澳门币和人民币工资的总和折算赔偿金计算基数。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某科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8日工资20750.2元;

三、某科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2017年4月10日至2021年5月18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1999.38元、澳门币55692.75元;

四、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科技公司、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可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与裁判理由。某鱼栏与杨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内地劳动法的规定,而内地现行法律未明确禁止成立双重劳动关系。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上一篇:涉外案件立案的常见问题解答
下一篇:独立保函交易中反担保函项下欺诈认定
E-mail:shicheng@shichenglawfirm.com
联系我们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总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89号江宁紫金研创中心
   6号楼6、7、8层
电话:025-57578887、85535566
Copyright @ 2024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