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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共同海损条款约定,适用国际惯例妥处纠纷
发布时间:2026-04-28  |  浏览:8



在全球化海运贸易体系中,共同海损制度是平衡船方、货方风险与利益的重要安排,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历经百余年演进与适用,已成为全球范围普遍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依据。近年来,我国海事司法持续强化对国际惯例的尊重与适用,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妥善化解跨境海事纠纷,不断提升涉外海事审判的公信力与国际影响力。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3-2025),其中兴某船务公司诉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共同海损系列纠纷案,严格适用国际通行公约与航运惯例,明晰跨境交易司法规则,稳定经营主体跨境贸易预期。



一、共同海损制度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概述


共同海损制度(General Average)是海商法领域特有的一项风险共担机制,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为在各国之间消除有关共同海损的法律差异,统一国际共同海损理算实践,1877年订定了第一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伴随着19世纪末以来,世界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海运业的迅猛发展,《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已成为最常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从历史沿革来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体系至今共包含十套规则文本,具体包括1860年的《格拉斯哥决议》、1864年的《约克规则》,以及1877年、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1994年、2004年、2016年的八套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冠名的规则。需要说明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不具备国际公约那样的强制性效力,其本身不直接对市场主体产生法律拘束力,只有被纳入合同后才能对相关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根据交易需求、风险安排与行业习惯,在上述十套规则文本中自主选择适用版本,并将选定规则写入合同条款。

以2016年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为例,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

字母规则(lettered rules)是《192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首次增加的,采用罗马字母依次排序。该部分规则对共同海损作出概括性、原则性规定,明确海损处分的核心目的,必须是为谋求船舶、货物及相关财产的共同安全,为共同海损的认定提供基础标准与价值指引。

数字规则(numbered rules)是《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各版本中最早出现的,采用阿拉伯数字排序。该部分以列举方式,罗列了可以被列入共同海损的具体项目。

解释规则(rule of interpretation)是《1950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首次增加的,仅有一条。其核心作用在于明确规则适用的效力顺位,即数字规则的效力优先于字母规则,避免两类规则在适用中出现冲突与歧义,保障理算标准统一。

首要规则(Rule Paramount)是《199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首次增加的。在理算共同海损时,应排他性地适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首要规则的效力优先于数字规则和字母规则。



二、典型案例:兴某船务公司诉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共同海损系列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兴某船务公司受托从泰国运输整船散装木薯片至中国,其作为承运人签发了多份指示提单,提单背面条款记载,共同海损应按照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因船舶航行途中发生船员集体中毒,兴某船务公司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安排搜救船、拖轮对船舶进行看护以及派遣换班船员等施救措施,随后宣布共同海损。船舶重新开航后安全抵达目的港,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收货人提取了货物,并与船方协商一致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共同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该机构上海海损理算中心出具了理算书,确认货方应当分摊相应金额的共同海损,但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货方及相关保险公司未支付理算书确定的共同海损分摊款项,兴某船务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理由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航程的起运港在泰国,船方采取施救措施发生在境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船货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海损理算中心就共同海损进行理算,中国上海与本案纠纷具有密切联系,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请求分摊共同海损的纠纷。理算书依据提单背面记载的共同海损条款,适用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院依据该规则对理算书的理算意见进行审查,认为理算意见无误,遂判决金某生物化工公司等收货人及提供担保的相关保险公司共同支付理算书确认的共同海损分摊款项。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全球普遍认可、使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不同年份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存在差异,当事人如何选择对最终权利义务的确定将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外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主张根据国际惯例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以航程终止地中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同时以当事人约定的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审查理算结果的依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基于遵循国际惯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充分体现了上海法院尊重国际惯例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态度。



三、结语


在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国际海运贸易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共同海损纠纷的妥善处理,直接关系航运产业稳定与跨境贸易安全。对于航运企业、贸易企业、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而言,在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签发提单时,应当高度重视共同海损条款,明确约定理算规则、理算机构、法律适用等内容,优先选择国际通行、实践成熟的规则文本;在发生海上意外事件时,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宣布共同海损、委托具备资质的权威机构开展理算;出现纠纷时,可依据合同约定与国际惯例,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石城涉外律师团队将持续关注海事审判动态与国际航运规则发展,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国际化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助力跨境贸易与航运产业健康发展。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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