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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涉外
2024年正式生效的《外国国家豁免法》,明确我国从绝对豁免政策转向限制豁免制度,其制度突破性价值集中体现于该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商业例外规则,【1】即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自此,我国法院便可以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案件,标志着我国司法管辖体系与国际法治话语权的衔接。在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准确把握“商业活动”的界定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商业活动”的模式及界定标准【2】
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acta jure impreii)和“非主权行为”(acta jure gestionis),或是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或是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国家豁免立法中,“商业活动例外”通常与侵权行为例外、雇佣合同例外、知识产权例外等相并列,作为外国国家不能在一国法院援引豁免的具体情形。此时,商业活动的外延相较于起初的“限制豁免论”中的“商业活动”缩小。
(一)
性质标准
该标准以行为的性质为依据。主权行为是国家以主权者依据公法行使的行为;若国家从事私人依私法亦可实施的行为,则视为商业行为。这一标准仅从形式上区分主权行为与商业行。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 FSIA)采纳该标准,该法规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外国国家在美国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都不享有管辖豁免:诉讼是基于外国国家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提起的;或基于外国国家在美国的行为提起,而该行为与外国国家在美国境外的商业活动相关;或行为虽发生在美国领土外,但与外国国家在美国境外的商业活动相关,且对美国产生直接影响。”该条对外国商业活动与美国领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非常复杂的规定。“商业活动”指通常的连续的商业行为或特定的商业交易或行为。确定活动的商业性质,应考虑连续的商业行为或特定交易或行为的性质,而非其交易的目的。
(二)
目的标准
该标准认为,若一行为出于公共目的,则视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否则无权被豁免,这一标准实际上倾向于扩大豁免范围。法国、德国、菲律宾等国家曾在一些案例中采用“目的标准”作为检验依据。如西班牙驻巴黎总领事馆与乔治五世酒店签订了租房合同,为西班牙旅游办公室租办公场所。租房合同的形式和条款与一般的商业租房合同无异。然而,巴黎上诉法院认为,租房合同是西班牙政府为了保证西班牙旅游办公室在法国的职能正常开展而缔结的,缔结合同的行为目的是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
混合标准
既考虑“性质”,也考虑“目的”,如《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中规定“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其所述的“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该公约规定,“商业交易”包括三类情况:(1)为销售货物或为提供服务而订立的任何商业合同或交易;(2)任何贷款或其他金融性质之交易的合同,包括涉及任何此类贷款或交易的任何担保义务或补偿义务;(3)商业、工业、贸易或专业性质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交易,但不包括雇用人员的合同。
参考来源:(本文仅限于交流学习)
【1】《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七条 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的商业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或者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产生直接影响的,对于该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本法所称商业活动是指非行使主权权力的关于货物或者服务的交易、投资、借贷以及其他商业性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在认定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活动时,应当综合考虑该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2】王佳. 国家豁免立法的商业活动例外研究 [J]. 国际法研究, 2025, (01): 22-36.
杜圆梦. 立足《外国国家豁免法》理解与适用商业活动例外条款 [J]. 中国外资, 2025, (11): 94-97.
吴秋雨,梁瑾怡. 论“商业活动”在国家豁免中的司法认定——兼评《外国国家豁免法》商业例外条款 [J].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24, (02): 22-41.




